通知公告

衡水市财政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涉企政策要点汇辑(第一期)

发布日期:2020-05-07  14:46:59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关于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

《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号)规定如下。

(一)关于贷款到期本金安排

对于20201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630日。

(二)关于贷款利息支付安排

对于2020125日至6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付息申请,结合其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630日,免收罚息。

二、保持企业信贷资金稳定

《衡水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衡水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衡水监管分局关于有效应对疫情冲击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金融支持措施》规定,疫情期间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发生逾期的企业,可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审定合理延后还款期限,不视为违约,不进入违约客户名单,保证企业正常信用。对关系国计民生项目,涉及医疗、救护、医药生产和物流以及疫情防控的有关企业,实施差异化金融服务,在疫情防控期间贷款到期的,采取展期、续贷、信贷重组或其他合理延后等方式,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周转困难。其中,合理延后时限最低不少于6个月。

三、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投放力度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做好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融资支持工作的通知》(银石发202035号)规定,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分支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再贷款、再贴现申请,1-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划款工作。对中小法人银行发放的与疫情防控有关的贷款可根据实际情况积极给予支农、支小再贷款支持,且此类贷款发放利率不得高于再贷款发放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对金融机构办理的与疫情防控有关企业票据贴现业务优先给予再贴现支持,且此类票据贴现加权利率要低于金融机构自有资金办理贴现加权利率。

四、加大支农、支小支持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支持的通知》(银石发202046号)规定如下。

()用足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专用额度。下调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25个基点,1年期再贷款利率由2.75%下调至2.5%。安排20亿元支农再贷款专用额度、80亿元支小再贷款专用额度,加大对有序复工复产、脱贫攻坚、春耕备耕、禽畜养殖、外贸行业等的金融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专用额度资金发放的涉农贷款、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应不高于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50个基点。

(二)灵活运用再贴现工具支持涉农、民营小微企业票据融资。安排35亿元再贴现专用额度,优先支持涉农票据、小微企业票据和民营企业票据,重点支持我省复工复产的小微企业、春耕备耕,以及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的小微企业。

五、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202号)规定如下。

(一)对于境内外因支援此次疫情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银行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便捷办理资金入账和结汇手续。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

(二)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抽查。

(三)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可取消,并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http://zwfw.safe.gov.cn/asone/)线上申请外债登记,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

六、支票业务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付结算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2019号)规定,因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或被隔离等合理原因,导致持票人无法在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的,银行不得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为由拒绝办理。持票人可在复工或解除隔离后3日内办理提示付款,托收行应要求持票人在支票附加信息栏备注相关情况并签章,如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处理,还需在小额支付系统报文信息中备注相关信息,由付款行征询出票人意见后,视同提示付款期限按照节假日顺延处理。出票人因疫情影响导致的提示付款时支票账户余额不足的情形,可不作违规行为处理。

七、优化保险服务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关于助力我市企业复工复产十项举措服务函》通知如下。

(一)免费延长保险期限。在疫情防控期间(河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时间)新参保的企业和个人;保险期限为13个月,保险费按12个月计收。对已经参保相关险种的企业和个人,免费延长保险期限30天。对原保单不做延期批改处理,客户续保时,保险期限录入为13个月,保险费按12个月计收。

(二)扩大保障范围,免费扩展传染病责任。对于已在我公司参保相关险种的企业,从企业复工之日起,免费扩展企业的保险责任,扩大保障范围。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参保人员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导致死亡的,按10万元/人的标准进行赔付,原保险合同的各项责任限额不变。

(三)强化预防工作,扩大事故预防费用的适用范围。使用部分事故预防费采购防疫物资,用于参保企业和基层一线的疫情防控工作,但不得超过事故预防费的20%。预防费列支要实报实销,由保险公司与投保企业协商后,保险公司负责采购防疫物资并提供企业使用,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四)缓解企业压力,适当缓缴保险保费。在疫情防控期间,允许企业分期付费,分期次数不超过4次,首期缴费比例不低于20拣对于100人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可缓缴首期保费,缓缴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五)对生产疫情防控物资企业,给予保费优惠。对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防控物资和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如生产口罩、医用防护服、消毒液等企业和运送防控物资车辆,参保安责险保险费给予不低于10%的费率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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