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全体干部职工:
河北省印发的《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监督条例》)已于2019年5月30日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衡水市司法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通知》(衡司通〔2019〕22号)精神及局领导指示,现在全局开展《监督条例》的学习宣传,全体干部职工特别是执法人员和执法监督人员,要认真领会《监督条例》精神、进行深入学习。以下是有关学习要点:
一、何为行政执法
《监督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收费、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涉及我局的主要有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裁决等,详情见下:
(一)行政处罚
根据《衡水市财政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我局行政处罚35项:局内业务科室均具有行政处罚权,其中政府采购办公室21项、监督评价科8项、会计科6项、其他业务科室有1-4项行政处罚权。
(二)行政收费
根据《衡水市财政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我局行政收费2项:票据工本费(非税收入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收费(会计科)。
(三)行政检查
根据《衡水市财政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我局行政检查4项:会计检查(会计科、监督评价科);财政票据监督检查(非税收入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资产管理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政府采购办公室)。
(四)行政裁决
根据《衡水市财政局行政裁决事项清单》,我局行政裁决1项: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政府采购办公室)。
《衡水市财政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衡水市行政裁决事项清单》将根据我局行政执法实际及科室职能等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二、明确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一)行政执法监督机关
根据《监督条例》第二条第三款,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即衡水市财政局的行政执法活动受到衡水市人民政府、河北省财政厅的监督。
(二)行政执法监督原则
《监督条例》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合法公正、程序正当、违法必究的原则,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三)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实施机构:
根据《监督条例》第五条规定:
1.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即市司法局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2.行政执法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即局政策法规科负责本局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三、明确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根据《监督条例》第八条,行政执法监督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情况;
(三)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行政执法职责履行情况;
(五)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行政裁量基准制度落实情况;
(七)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情况;
(八)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情况;
(九)文明执法情况;
(十)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每款的具体监督内容,详见《监督条例》第二章 监督内容。
四、明确监督程序
根据《监督条例》规定监督程序为:1.监督机构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2.被监督机构落实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3.被监督机构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查;4.被监督机关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监督机关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详见《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程序。
五、监督措施及法律责任
(一)根据《监督条例》规定,监督措施有:
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等基本方式,可以通过抽查、暗访等手段。
详见《监督条例》第四章 监督措施。
(二)根据《监督条例》规定,法律责任有:
1.被监督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第二十九条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等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及其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详见《监督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
六、认真贯彻落实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监督条例》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错的一部重要法规,对于促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具有重要作用。各执法科室要根据《监督条例》规范执法,各执法人员要持证执法、文明执法,认真学习领会《监督条例》精神。
衡水市财政局
201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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